问题详细描述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除定金外,还可以主张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
1月1日,刚刚实施的《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可见,民法典对于违约金和定金的选择,有明确的条文予以规定,只能选择其一。同时民法典对于定金和损害赔偿之间并不冲突,当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低于定金罚则的金额时,作为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当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高于定金罚则的金额时,除适用定金罚则外,对于超出部分,守约方仍可向违约方主张损失赔偿。
因此,在房价暴涨的情况下,若支付的定金偏低,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的损失情况下,作为买方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可以主张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我国民法典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采可预见性规则,即《民法典》58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争议焦点在于因交易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是否属于“可预见范围”。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标的物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正常波动系常态,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能预见或可预见范围。因此,因一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造成对方重置成本提高,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因标的物价格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符合“可预见性规则”。因此,作为原告可以就标的物价差价来作为其实际损失依据。
因此,当卖方恶意违约拒绝履行定金协议,而房屋上涨的价格远超交付的定金时,应积极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上涨带来的损失!
另外,若买卖双方所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已具备了买卖合同所有条款,在签订正式网签版本合同时只要移植相关条款就行,那么作为买方还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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