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让同事搭自己的顺风车上班,结果自己赔了四五十万
- 发布时间:2021.01.07
摘要:
崔某与郭某为同事关系,二人同在某公司工作。2018年1月7日8时40分许,郭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上班途中,车上载乘车人崔某,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处,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道路西侧,与道西侧路树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崔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事故发...
崔某与郭某为同事关系,二人同在某公司工作。2018年1月7日8时40分许,郭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上班途中,车上载乘车人崔某,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处,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道路西侧,与道西侧路树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崔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崔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中,崔某与郭某属于好意同乘的关系,好意同乘是社会鼓励的助人为乐行为,郭某在此过程中并未获利。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交通事故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基于好意同乘的事实,法院酌定郭某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郭某应赔偿崔某45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