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真的不止30天吗?
- 发布时间:2021.01.07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近开始施行。作为一部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百科全书式的法典,针对《民法典》系统的学习和解读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理解这部写满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当然,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民法典》中的一些条文,可能每个人的认识不尽相同。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
基于该条规定,各大媒体或自媒体在宣传中称《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为三十天。但是有律师朋友指出,事实上《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不止三十天,因为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离婚冷静期实质上应为60天。因为如果过了三十天后,双方没有在三十天内去办理申请发给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但真的是这样吗?《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三十天”性质相同吗?
所谓离婚“冷静期”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为了防止冲动型离婚,法律规定的一个限制条件,在申请离婚登记后必须等待三十天后才能进入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环节,所谓“冷静期”也是一个“等待期”。因此第一款的“三十天”是强制性的、是法律附加给当事人的义务或者限制性条件;而第二款规定的“三十天”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选择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天去申请发给离婚证,该款的“三十天”显然是达不到“冷静的目的”的。因此该条两款规定的“三十天”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所谓冷静期应当指的是第二款明确提到的“前款规定期限”。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冷静期显然指的是第一款规定的三十天。
无论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还是六十天,笔者希望每个人都能珍惜自己所遇到的另一半。有些冲动的决定一旦作出,可能三十年也无法挽回。法律规定了冷静期也许是无奈,但是每个人对待婚姻的态度应当是冷静的。一个人跑步也许看的是速度,两个人一起跑看的一定是长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