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后,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春损失费?
- 发布时间:2021.07.09
问题详细描述
2013年1月,张传某与闫某明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分别在不同的城市打工,双方见面时间在20天左右,2016年5月结束了恋爱关系。其后,张传某以各种方式要求闫某明赔偿其损失,对方未予理睬。张传某以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春损失费等。
律师解答
恋爱的男、女之间是否登记结婚,是双方完全自愿的民事权利,即使男、女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也不能作为恋爱一方强制对方必须进行结婚登记成为法定夫妻的理由。恋爱期间发生两性行为问题,属道德评价的范畴,不属法律评判的范畴。原告自认为在恋爱期间延误到沿海城市务工与内地务工报酬之间差异的“财产损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财产权益存在本质的区别。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恋爱期间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青春费、欺骗费没有法律依据,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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