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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属于刑事犯罪?

非法处置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属于刑事犯罪?
问题详细描述

被告人朱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无力偿还其欠款,于2016年4月被微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2月20日续封。在查封期间朱某将车辆质押借款后变卖。2021年7月23日,该车被朱某赎回后主动交给公安机关。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微山县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某变卖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将非法处置的财产赎回交给办案机关处置,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扣押在案的车辆,移送本院执行部门依法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黑色纳智捷牌轿车一辆及相关手续,移送执行部门依法处置。

律师评析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此罪做出了明文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根据相关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私自变卖已经被微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小轿车,导致人民法院裁定的该财产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此外,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被告人朱某只非法处置了被查封的财产,因此,法院判决朱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朱某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非法处置行为的,要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报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被执行人,切勿以为处置自己所有的且已经被查封的轿车不是违法犯罪,如若这样做,不仅所欠债务不会消失,甚至可能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导致“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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