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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潘某优向佛山三水某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并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以佛山三水某银行为权利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房产开发商为潘某优的借款债务提供阶段性担保。后潘某优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时间向佛山三水某银行分期偿还借款,佛山三水某银行遂诉至法院,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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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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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前向甲方交付房屋,甲随后支付了购房款。后乙公司因融资困难导致工程进度延期,约定时间到来时未能交付房屋,后经甲多次催告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最终,甲向乙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因乙公司不履行合同解除后的相应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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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给出了明确解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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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展示:
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送钱的行为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进而构成行贿犯罪,在认定中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此类行为手段不正当,进而推出所获取的利益也必定是不正当的,因此,应当认定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观点二:虽然结算工程款本身是合法的,但为结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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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0日被告杨某某因开大车资金紧张通过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证明一份,被告赵某某做为保证人也在借款证明上签字,借款证明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案例分析:
本文仅就被告赵某某是否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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