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有一套房屋,为置换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李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60万元,签约后李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了。秦先生对这套房子非常满意,经过几次协商,王女士最后同意以160万元卖给秦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秦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半个月,李先生从国外回来,当他得知房价为160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秦先生,告知秦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王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秦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法院认为此房屋系王女士和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王女士返还秦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