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和手机都在身上,资金却不翼而飞,遭遇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住郑州的齐某2015年3月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和手机银行,2015年 12月11日,齐某收到短信提醒自己在南京某ATM机取款5000元,随后又有数笔网上消费,发现此情况后,齐某意识到自己可能碰到了银行卡盗刷,齐某于当天下午在家附近某ATM上存款100元,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齐某要求银行赔付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齐某通过在ATM机上存款证明了卡在自己身上,不可能当天在外地消费,银行虽然主张齐某没有保管好密码,但没有证据证明是齐某将密码泄漏的,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银行作为专业的商业银行,应高于普通人。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虽然是履行保护储户安全的一方,但原告也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提供证明。储户证明被盗刷后,如果银行主张银行卡被盗刷系储户泄漏密码所致,应对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该类案件银行一般会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辩,但储户要求追究的是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存款被盗刷但刑事案件结果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规定,此类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结果。
庭审双方
原告齐某认为是银行卡的安全性问题造成盗刷,所以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银行认为,银行卡密码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原告有泄漏密码的高度盖然性,银行依照正确的密码和指令完成交易,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另外,齐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涉及盗刷等刑事案件,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刑事案件处理完毕以前银行不承担过错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银行卡被盗刷到底是谁的过错,其责任到底应该谁来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发卡方,应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确保银行卡的安全使用。银行卡被复制,他人利用伪卡在ATM机上盗刷,窃取银行存款,使原告的银行卡产生取款记录,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原告账户内的存款被盗取系密码交易,可见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密码,为他人盗取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存款被盗取原告也有过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被告作为专业的商业银行,应高于作为普通人的原告,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银行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律师建议:1、磁条卡容易被盗刷,建议升级为芯片卡。2、发生被盗刷的情形,首先应第一时间办理挂失,其次尽快到最近的银行网点或者ATM机上持卡进行操作,3、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领取相应回执。最后,建议大家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或者其他纠纷时,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