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之一,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现在,我国立法已明确禁止借结婚索要财物,但各个地方仍讲究彩礼,那么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走到一起,男方还能把彩礼要回来吗?
2017年11月李某(男)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同乡张某(女),后二人恋爱,双方在2018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初八)订婚,按照当地风俗,在订婚时李某给付张某彩礼66000元,及价值4400元的酒水、水果礼品等财物,依照被告当地风俗订婚时原告父母给被告红包2000元。之后,二人因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李某多次向张某要求返还定亲彩礼,但张某及家人明确拒绝退还,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开庭中,李某和媒人(证人)出席,张某作为被告未出庭,法院在查明李某和张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彩礼数额属实后判决张某向李某返还彩礼。因为没有购物发票,法院对李某所主张的4400元酒水、礼品没有支持。
本案中,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李某主张返还彩礼,张某应予以返还。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未条件。相关延伸:
1、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但是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区别,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因为彩礼问题造成其生活水平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是指仅是比给付彩礼前生活水平有所下降。司法解释的本意是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
2、返还彩礼的主体?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不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能否将接受彩礼房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本案中,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李某主张返还彩礼,张某应予以返还。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未条件。相关延伸:
1、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但是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区别,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因为彩礼问题造成其生活水平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是指仅是比给付彩礼前生活水平有所下降。司法解释的本意是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
2、返还彩礼的主体?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不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能否将接受彩礼房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