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银行的购房借款合同中经常有贷款提前到期条款,约定借款人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及所产生的利息。据此,在借款人产生严重逾期后,银行会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诉讼中,部分法官认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同于解除合同,从而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要求提前还款不等同于解除合同,二者在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后果方面存在区别。
问题分析:
一、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与主张解除合同并行的贷款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说明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是并列关系,贷款人并非要主张解除合同才能提前收回借款,在坚持维护合同继续有效而不是终止效力的情况下,贷款人也可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 在合同既约定有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和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提前还款,这是契约自由的体现,贷款人行使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选择哪条救济路径,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做出裁决,而不能因为两者的后果可能是相同的或者差不多而代替当事人进行路径选择,即贷款人通过解除合同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都能实现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贷款的目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实现贷款人的目的,司法机关以什么理由支持贷款人的请求都可以。更明确地说,只要贷款人未主张解除合同,司法机关就不能推定贷款人通过主张提前还款的行为等同于主张了解除合同。
三、 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实际上是贷款合同约定了债务人的加速到期责任,借款人还款仍然是对到期贷款的归还,而不是对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之还款。合同加速到期,不仅贷款合同有,其他有偿合同也常见,合同法第167条对分期买卖合同还有专门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里对付款的加速到期就与解除合同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后果也与解除合同完全不一样,贷款合同因合同双方的义务都是支付金钱,解除合同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主要后果都是还款,看似结果是一样的,但两者的法律依据并不一样,二者也不等同。
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和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也不完全一样。前者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后者是合同效力终止,解除合同是终止合同的一种方式,合同解除后,合同就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诸如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的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金、利息等,只要相应的合同条款有效,贷款人就可以依据贷款合同主张权利,如果贷款人主张解除合同,则除了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外,其他的实体条款不再有约束力(如解除合同后应归还的贷款在此后逾期的利息计算),贷款人只能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主张相应的权利。
综上,提前还款和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合同有贷款人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的约定,贷款人依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就并非一定是要先主张解除合同,也并非一定暗含解除合同的前提,可以是贷款人在维持贷款合同效力下的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主张。贷款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剩余未偿还款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为你推荐要求提前还款与解除合同之区别 你可以详细了解要求提前还款与解除合同之区别的介绍,应用服务,律师评析,同时你还可以了解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其它信息或浏览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