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小张(13岁)邀请朋友小赵等人到KTV开包厢唱歌喝酒。次日凌晨聚会结束后,小赵等人将小张送回其租住的房屋,之后两天小赵等人均未跟小张取得联系。后小张的尸体在其租住处旁的水塘内被发现。当地公安分局开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高坠。
案情分析:
监护人:小张系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小张在外单独租房居住,与朋友到娱乐场所饮酒,未尽到监管和看护责任,故对小张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出租人:房屋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保证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对于上述因素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更换保障义务。本案中房屋顶楼平台护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高度,平台门未上锁,承租人可以自由出入,所以出租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赵等人:小赵等人系接受小丽邀请参加聚会,并非聚会召集者,且小张的监护人不能证实小赵等人在聚会时对小张存在强迫性劝酒等行为;聚会结束后,小赵等人将小张送至其住处,已尽到合理照料义务,故小赵等人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聚会饮酒后发生事故,聚会的组织者和积极劝酒者应承担责任。因此,聚会中饮酒应把握好度,做到不强制劝酒,从根本上杜绝饮酒安全隐患。如对方已醉酒,应保证其安全,对酒后驾车等不法行为进行劝阻,将其安全护送回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