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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置业主共有的房屋

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置业主共有的房屋
  • 涉及领域:物权保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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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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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李春鹏
案情简介

案情分析:

业委会是乙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并已备案,其有权代表乙小区全体业主行使权利。乙小区的四套物业管理用房是全体业主共有,甲公司将其作为经营性用房出租属无权处分行为。丙的转租行为更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所以被告丁系无权占有、使用涉案物业管理用房。最终法院判决由甲、丙、丁向乙小区业委会腾退、返还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乙小区业委会支付房屋占有期间的使用费。

法院判决

法条分析: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和已经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均规定了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业主委员会有权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4、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友情提醒:

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将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事后也未能获得业主委员会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以证明该合同有效。物业公司超越了代理权而处分全体业主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李春鹏
/ 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 不良资产处置、物权保护纠纷、经济合同纠纷

友情提醒:

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将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事后也未能获得业主委员会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以证明该合同有效。物业公司超越了代理权而处分全体业主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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