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某拼车微信群发布拼车上班的消息后,乙主动联系甲商定拼车支付费用。乙在拼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认定工伤。经法院委托鉴定,乙构成八级伤残。后乙将司机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赔偿伤残赔偿金等10余万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甲遇情况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是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乙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甲在驾车途中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义务,对乙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拼车微信群基于互帮互助而建立,甲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其搭载乙的行为,即使收取少量费用,也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且乙已认定工伤,对李某的损失,甲应承担80%的责任。
“有偿拼车”行为在现在都市生活中非常常见。但因拼车车辆并非营运车辆,驾驶员并无从事客运活动的相应资质,一般不会投保车上人员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可能会承担因车上乘客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乘客也需要为自己搭乘非运营车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此提醒各位,在让同乘人“搭便车”的同时,应时刻注意审慎、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