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6日晚上,李某、魏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与梧桐街交叉口西“胡子烧烤”饭店吃饭期间饮酒。22时许吃饭结束后,李某驾驶奔驰小轿车载着魏某和另外两人一起到瑞达路万豪KTV唱歌,在唱歌期间魏某又和他人再次饮酒。23时左右唱歌结束后,李某将其租借的奔驰小轿车交由魏某驾驶,二人沿瑞达路西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哈哈鱼幼儿园”附近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检验,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明知魏某饮酒仍将其租用的机动车提供给魏某在道路上行驶,二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遂判决二人均犯危险驾驶罪。
律师提示
哪些行为将成为“醉驾共犯"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