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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过程中与财产分割相关的三个问题

关于离婚过程中与财产分割相关的三个问题
  • 涉及领域: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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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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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赵龙飞
案情简介

一、离婚诉讼中,原告撤回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的,能否视为放弃财产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由于对方当事人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和法院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往往原告在起诉时仅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起诉,在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后,再对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起诉,这样可以避免因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而多交纳诉讼费的损失。那么如果在离婚起诉时一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起诉的,在诉讼过程中又撤回对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的,能否视为放弃财产分割?原告还能否就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起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规定沿用了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处理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且撤回诉请属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请法院暂不处理该诉请不意味着放弃,撤回诉讼请求与放弃诉讼请求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离婚诉讼本身属于复合之诉,一般包含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请求,只不过原则上分割财产和抚养权的归属以离婚为前提,特殊情形例外,一并起诉是为了便于一次性将离婚问题、财产分割问题、抚养权问题全部审理解决。

二、离婚后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因在于离婚后分割财产属于变更之诉,是对已经确定的物权关系进行变更,使原来的共有物权关系变更为单独所有的物权关系,本质上仍然是单纯的物权分割问题。在共同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之前,这种共有物权关系一直存在,共有权人在共有基础消失后有权随时提出分割的请求,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离婚后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注意区分的是,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新规大体上沿用了原来的规定,只是将原来的两年时效变更为三年。而此种情形之所以受诉讼时效限制在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利益,这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物权关系变更,还存在着侵权行为(侵权之债),作为债的请求权,自然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方面,此种情形下物权处于一种被侵占的状态,且侵占人可能随时处分物权,如果受损害的一方不及时请求救济,则物权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我们知道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是受到一年的诉讼时效限制的,其背后的法理应当是一致的。

三、受欺诈、胁迫签订离婚协议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是否受除斥期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通过对比发现,新规删除了原来一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那是不是意味着此种情形不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了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原因在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已经作了规定,此处就不再进行重复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民法典》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司法解释自然不必重复规定,且《民法典》的规定与原规定还是有差异的。其次,更不能认为新解释不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于解决应用法律的问题,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也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综上,受欺诈、胁迫签订离婚协议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仍受除斥期间限制。

律师评析
赵龙飞
/ 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 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不动产交易、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等

通过对比发现,新规删除了原来一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那是不是意味着此种情形不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了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原因在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已经作了规定,此处就不再进行重复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民法典》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司法解释自然不必重复规定,且《民法典》的规定与原规定还是有差异的。其次,更不能认为新解释不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于解决应用法律的问题,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也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综上,受欺诈、胁迫签订离婚协议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仍受除斥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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