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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屋归非登记产权人一方,登记产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非登记产权人起诉确认共有房屋物权后,第三人买受人如何维权?

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屋归非登记产权人一方,登记产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非登记产权人起诉确认共有房屋物权后,第三人买受人如何维权?
  • 涉及领域: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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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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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胡涛天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9日,李某与朱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朱某名下房屋(拆迁安置房)归李某所有,后李某起诉朱某履行离婚协议,确认共有房屋归李某所有。但2018年3月23日,刘某通过中介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款购买共有房屋,后刘某实际入住。待李某对朱某提起强制执行时,刘某方知相关事实,刘某如何维权?

法院裁决

辩护意见:本案可以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由维权,买受人刘某通过中介购买房屋,当时查询案涉房屋单独归朱某所有,且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实际支付对价,已经尽到相关审慎义务。而李某与朱某的离婚协议仅对其二人有约束力,且李某并未实际占有房屋,因此,善意买受人刘某的民事权益应予优先保护。

律师评析: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指部分共有人以全体共有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与买受人就共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后,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共有人对合同效力及履行提出异议而引发的纠纷。可能涉及到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合同无效等情形,建议当事人及时联系律师,制定相关诉讼策略。

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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