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起乙多次向甲借款,2014年4月30日甲乙对账后,最终确认乙向共计甲借款10万元,乙向甲出据了《借条》,乙(借款人)借甲(出借人)10万元,每月利息为1.5分,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最后一期利息和全部本金一并偿还。后,乙每月偿还利息,但到2017年3月30日最后一笔利息支付后,2017年4月30日乙没有按约定偿还最后一期利息和全部本金。甲鉴于双方是朋友关系,2017年5月1日甲向乙催要一次(保留有催要的记录:短信、邮件、电话录音等形式),乙说暂时没有钱还,有钱就还,但并没有承诺具体的还款时间,之后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也没有起诉。直到2020年4月30日甲再次要求乙偿还剩余本息及逾期利息,乙说没有钱,也不会还给甲了,理由是这笔钱已经过了三年,你到法院起诉我,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2021年5月1日,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等。
法院会支持他吗?!
1、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债权人甲很幸运,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进行了催要,并保留了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本案诉讼时效第一次中断的时间为2017年5月1日,三年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第二次中断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三年诉讼时效再次重新开始计算。
1.1、乙经法院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也承认了借款存在的事实,但是其认为该笔借款在2017年4月30日到期,2020年4月30日三年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其可以不再偿还该笔借款。法院会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所以甲在2021年5月1日起诉乙,即使乙以时效抗辩,也不会影响案件结果,法院仍会支持甲的诉请的。
1.2、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那么无论时效期间有没有届满,有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债权人都不用证明,法院也不会主动对时效进行审查。在没有违法转贷等特殊情形,且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合法,债务人确有拖欠借款未还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缺席审判,并判决支持甲的诉请。
2、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假设,自2017年4月30日借款到期后至2020年4月30日时效届满之日,这期间甲没有向乙催要过,而直接在2020年5月1日之后的某一天诉至法院,那么债务人乙再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则可能会达到其不还钱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甲就丧失了胜诉权,也就不能通过法院要回这笔钱了。
当然,话不能绝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债权人有债务人表示愿意偿还的证据,也不是不可以逆转的。
律师建议: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维权要及时!更要有证据意识!民事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债权人自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之日起,三年内没有提起诉讼,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又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时效,但是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么法院才会对时效进行审查。若债权人确实没有证据来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的,则法院会采纳债务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从而驳回(债权人)提起的已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
在维权出现困难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咨询你的律师朋友,真诚、如实相告,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