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限购政策,李某与王某于2016年签订《房产代持协议》,双方约定将李某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2020年,由于王某无法清偿对某公司的担保债务,某公司以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为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套房屋。实际购房人李某随即依据《房产代持协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要想排除执行,首先合同就要有效。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政策有党中央的政策、国家政策、部门政策和地方政策之别,党中央的政策指的是党中央、中办等下发的各种“红头文件”,国家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办以及各部委联合下发的各种“红头文件”。一般来说,违反党中央的政策、国家政策的合同,可以认定构成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该通知要求,提出了有关具体限购措施。李某在当时已有两套住房的情况下仍借王某之名另行买房,目的在于规避国务院和北京市的限购政策,通过投机性购房获取额外不当利益。国务院出台该政策的目的在于遏制房价的上涨趋势,打击炒房和投机性购房的行为。考虑到借名买房的现象层出不穷,违反该政策会导致居民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金融泡沫风险增加,社会危害性强。因此,法院认为国家限购政策涉及公序良俗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无法排除执行。
违反相关政策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需要考虑政策的层级、规范对象等因素,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制定相关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