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自由恋爱相识,2018年1月26日订亲。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接触较少,未共同生活磨合,性格不和。2018年农历年底,被告刘某向原告提出口头分手。2019年4月,被告刘某向原告蔡某提出结婚,原告蔡某认为感情破裂无法再度结合予以拒绝。原告蔡某多次向被告刘某索要彩礼及礼金未果,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系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大额财物。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的行为,法律法规及政策既不提倡,也不允许。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属于婚约财产,若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则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