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始,张某担任睢阳区某村党支部书记。2022年5月13日,元某等12人在法制监督网站发布题为《某村居民呼唤政府对该村党支部书记违法违纪行为速查速清》的贴文。该帖文称张某作为该村党支部书记常年来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和在当地的淫威目无王法,徇私舞弊,犯下贪污腐败,结党营私,权钱交易等诸多违法违纪行为。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元某12人举报的上述行为已被睢阳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落实部分,其余部分行为仍在落实中。
张某因对举报内容表示不满,认为相关言语表述存在贬损名誉的情况,遂将元某等12人诉至法院。
张某主张元某12人在法制监督发布的《某村居民呼唤政府对该村党支部书违法违纪行为速查速清》的贴文侵犯张某的名誉权,本院认为,公民行使监督举报权利应当合法行使,元某12人在网络平台发表文章应当客观、公正、真实的描述举报事实,而不应采用带有贬损性言语描述举报事实,本案中,在纪检监察部门未查实前,案涉贴文表述有“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结党营私、权钱交易”等词语确实欠妥当,但因贴文反映的部分问题基本真实,且已被睢阳区纪委查实并作出处理,对于未被查实的问题,双方均认可纪检部门仍在处理之中,据此,张某主张元某12人构成名誉侵权,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是,元某12人的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某的名誉侵权。判断依据是举报内容是否属于真实情况。一方面,如举报事实是真实的,则不构成侵权,本案中虽然元某12人举报贴文的内容存在不当之处,但陈述的部分事实已经得到纪委的确认,剩余部分事实仍在调查中,不属于“凭空捏造”,因此不构成侮辱、诽谤;另一方面,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是村干部,虽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作为村集体的党支部书记,对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应保持克制态度,如动辄诉至法院,则属于滥用诉权,影响党的形象。此外,民众在行使监督权时,在基本事实尚未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也应当保持基本克制,否则不仅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还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