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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在什么情形下,优先考虑父或母的抚养权?

法院会在什么情形下,优先考虑父或母的抚养权?
  • 涉及领域: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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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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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睿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日,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按照乡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婚后生育男孩马某3(现年4岁)。2021年7月10日,被告将原告和马某3赶出家门,不让原告和马某3回家。原被告同居后,被告对孩子的成长不闻不问,未尽父亲应尽的基本义务,孩子自出生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并判决马某3的抚养权归原告。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生育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本案中,男孩马某3已满两周岁,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因此,马某3由原告抚养为妥。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男孩马某3由原告马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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