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1.01.26
仅仅是一个标点符号的差异,这句话的意思到底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呢?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书,通过里面的裁判要点来学习一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一、“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一般为"签字或盖章”具备其一即可
在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勃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2018)最高法民申2428号一案中 最高院认为:协议书文本中“签字盖章”的含义,一般认为只要签字或盖章即构成对协议的签署确认行为,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
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一案中 最高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当然,这类案件主张协议未生效的一方往往是只签字或只盖章,但是在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无论是约定“签字、盖章”还是“签字盖章”,其实均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表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对协议效力的认可,这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在约定此类生效条件时往往不能理解相关文字的真实意思,究竟是同时“盖章+签字”生效,还是选择其一即可,因此,在遇到这类案件不能简单的套用相关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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