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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结婚彩礼的法定情形

返还结婚彩礼的法定情形
问题详细描述

结婚彩礼作为我国的一种民间传统风俗,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一些人解读为禁止彩礼的规定,是一种误读,出于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财物赠送,法律还是没有明确禁止的。

结婚彩礼在各个地区标准差别很大,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的都有。随着国内离婚率的逐步攀升,结婚彩礼的返还问题也就表现的比较突出了。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就这一问题也做了明确的阐释,即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条规定并非新规,而是照搬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这一领域的法律思想基本是没有变动的。至于在《民法典》出台后各个媒体平台炒作禁止彩礼及返还彩礼,纯属外行看热闹。

在法律实务中,审判法官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因素考虑彩礼的退还问题:一、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二、未办结婚登记的具体原因;三、彩礼属于自愿还是被积极索取;四、给付人生活困难是不是给付彩礼导致。

看似简单的三条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其实并没有形成统一适用的裁判规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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