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3.06.02
胡某与彭某结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胡某起诉离婚,提出彭某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彭某名下的某小区的房产,婚后一直由双方共同还贷,彭某应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给胡某。胡某的要求合法吗?
上述案例中,胡某的要求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应符合如下前提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结婚前;
(2)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3)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4)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原则上,对于该房产的处理方式是:
(一)若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能够给出分割方案,则尊重双方的协议约定。
(二)若双方协商不成
第一,房产会判给该房产登记一方(婚前签订合同且支付首付款的购房者),由房产登记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二,未归还的剩余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第三,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计算
现阶段,我国各地区的法院对于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但大致遵循了如下原则:
房屋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房屋现价值÷购房成本)×50%。而实践中,对于不动产升值率中房屋的购房成本的构成有很大争议,有多种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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