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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生实习应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职校生实习应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问题详细描述

2019年8月14日,某职业学校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实习生合作协议》,约定:某职业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到某劳务公司的合作企业实习,某劳务公司按22.5元/小时/人向实习学生支付劳务报酬。2019年8月16日,某劳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某劳务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派遣实习学生,总工价按23元/小时/人计算,其中,员工工资按20元/小时/人计算,管理费按3元/小时/人计算。

陈某等190人原系某职业学校学生。2019年8月,陈某等190名学生根据某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由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科技公司实习。截至2019年12月,陈某等190人累计向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务192994小时,某科技公司将劳务报酬按23元/小时/人支付给某劳务公司后,某劳务公司按14元/小时/人支付给陈某等人,其余劳务报酬既未支付给某职业学校,也未支付给实习学生。陈某等190人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劳务公司返还劳务报酬共17407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裁判

某劳务公司作为接收并直接安排、派遣陈某等人工作的单位,与陈某等人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某劳务公司向合作企业派遣用工并结算劳务报酬后,应将劳务报酬给付陈某等人,而不得无故克扣。陈某等人虽非《实习生合作协议》相对方,但某劳务公司与某职业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协商确定的劳务报酬单价22.5元/小时/人最能体现实习学生付出劳动的实际价值,陈某等人的劳务报酬标准应当按照22.5元/小时/人确定。现陈某等人自认某劳务公司已支付每人每小时14元的劳务报酬,并要求补足每人每小时8.5元的差额,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遂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陈某等190人劳务报酬16404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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