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03.28
案情介绍:
一、马某A犯诈骗罪,北京中院判决马某A有期徒刑12年,查封、冻结马某A位于朝阳区观音景园210楼2门302室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并将该房产变价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
二、马某A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
三、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马某B等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向北京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对案涉财物享有所有权,主张裁判认定该财物为赃款赃物属于认定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遂裁定驳回其异议。(2016)京02执异91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91号裁定)
四、马某B等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北京高院驳回马某B等的复议申请,维持91号裁定。(2016)京执复62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62号裁定)
五、马某B等向最高院申诉,请求撤销91号、62号裁定,将案涉房产返还马某B等。最高法院裁定:驳回马某B等的申诉请求。(2016)最高法执监418号
裁判要点:
关于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物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本案中,马某B等的申诉请求,涉及案涉房产的权属争议,而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明确指出案涉房产变价款按照比例发还被害人,申诉人马某B等的主张,属于对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有关赃物认定内容不服,无法通过裁定补正。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北京高院(2014)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中,有关涉案款物的认定以及变价处理意见明确,所附扣押物品清单包括案涉房产,申诉人马某B等如对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有关涉案款物认定和处理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诉讼结论:
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有关涉案款物部分的认定和处理不服,且异议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