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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时间送同事回家途中出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班时间送同事回家途中出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需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一、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需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一、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三、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而如标题所说下班时间送同事回家途中出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判断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其中第二、三个条件容易理解,实务中大多数争议集中在第一个条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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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姜某是无锡市某餐厅厨师,2017年3月21日姜某上中班,当天23时10分许下班后,驾驶摩托车送同事回家途中在十字路口前遭受交通事故,交通支队认定认定姜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姜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如下:

     姜某在下班后送同事回家途中,其路线与姜某回自己居住地属于两个不同的方向,不属于姜某回家的合理路线,且送同事金某回家也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因此,姜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案例二:

       岳某是山东威海某轮胎厂职工,2018年8月1日下班后,驾驶私家车送刘某及于某从单位回家。途中与某货车相撞负伤。交通支队认定认定岳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岳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如下:

       岳某虽系因私人感情送同事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地点位于岳某下班必经路口的下一个路口,岳某从事故路口回家亦符合常理,并非明显绕路,其最终目的亦是回家,故应认定岳某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法律分析:

       两个案例中,原告均是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都是负事故同等责任,满足上述的第二、三个条件。也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关键点在于其合理路线。

       姜某送同事的路线与姜某回自己居住地属于两个不同的方向,不属于姜某回家的合理路线。

       岳某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岳某下班必经路口的下一个路口,并非明显绕路,因此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由此可见,对于合理路线的判断在于是否在原来下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如果明显偏离了原来的路线,则不被认定为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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