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资产的分割方案
- 发布时间:2022.04.13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财产种类不仅局限于存款、房屋、汽车等一般生活用品。而是更多地将财产进行各种投资,包括开设公司等各类企业,还有购买股票、公司债券等。这些新类型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就成了法律所要解决的新型问题。
对此,笔者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第73至77条的规定,对于...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财产种类不仅局限于存款、房屋、汽车等一般生活用品。而是更多地将财产进行各种投资,包括开设公司等各类企业,还有购买股票、公司债券等。这些新类型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就成了法律所要解决的新型问题。
对此,笔者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第73至77条的规定,对于下列财产类型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进行了总结。

对于上述有限公司出资、合伙企业出资、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房产的分割方案,均需具备备注中的前提条件且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方案的选择具有顺序要求,根据第一至最后一项方案按照情形进行适用。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只能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对生产、经营等投资性收益的认定进行分割。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预售房屋、福利性质的房屋、政府与个人共有产权的房屋等,协商不成的,依照解释第77条的规定。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对于继承开始后,尚未实际分割的房屋,应当依照解释第81条的规定,需要在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