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05.17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案例分享:
2018年6月14日丁某入职C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负责人力资源派遣和软件开发外包。2020年3月29日,C公司以丁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9日旷工18.5天,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丁某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丁某认为其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工作性质决定了不能以实际考勤打卡情况作为其是否上班的评判标准,C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仲裁委支持了许某的仲裁请求。C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无需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未严格按照《考勤办法》对丁某进行管理。尽管公司领导曾在微信群中通知要求严格考勤,但只是强调考勤与工资相关,并未明确将依据《考勤办法》的规定对丁某进行其它方面的管理,亦未就丁某的考勤情况,依据《考勤办法》对丁某进行过处理。且在法人通知严格考勤后至2020年3月期间的五个多月的时间,C公司也一直未严格按照《考勤办法》的规定对丁某的考勤进行管理。
C公司在先脱离了《考勤办法》对丁某进行管理,后未明确警示的情况下,又以丁某违反《考勤办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存在明显不当。故对丁某关于C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判决C公司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763.94元。C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作为企业规章制度适用对象的全体劳动者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这就要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中必须经过一道法定的公示程序,未经合理的公示程序,不能以此来约束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本单位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