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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赔!

职场性骚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赔!
摘要: 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案情简介

赵某自2006年起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5月,该公司收到女员工发送的主题为办公室性骚扰的联名邮件。邮件中四名女员工称在工作期间被赵某摸手、碰胳膊、拍大腿等,且赵某对某一女员工的照顾与偏袒超越上下属关系,四人称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对女性实施性骚扰,请求严肃处理赵某以保护女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某公司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以赵某在工作中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但同时涉及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问题。同事之间相处应保持礼貌、恰当距离,同时需恪守道德底线。赵某对数名女同事均存有肢体接触,并有不恰当言论,引发众多女同事反感,给他人带来心理不适及负担。其前述行为不尊重女性且涉及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办公氛围,亦有违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据此,某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妥。遂判决不予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的裁判标准完全契合民法典关于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办理同类型的案件具有指导借鉴意义。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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