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纠纷处理 /

拍卖、变卖流拍后,还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吗?

拍卖、变卖流拍后,还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吗?
  • 涉及领域: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
  • |
  • 发布时间:2021.06.30
  • |
  • 作者: 蔡晓杰
案情简介

评估拍卖是法院执行中的重要执行手段,对于被执行人限期不能履行义务的,法院会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置,而有些执行财产经过法院一拍、二拍和变卖程序后均流拍,那么拍卖、变卖流拍后,还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吗?下面我们从最高院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执复37号,广西联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宗检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贵州高院对广西联壮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权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正确。

最高院认为:贵州高院在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案涉股权的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对案涉股权进行变卖,但仍未成交。对于变卖仍未成交情形下如何处置案涉股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法院裁决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对于其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四百二十二条对上述司法解释中其他执行措施进行了补充说明:“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强制管理、再次进行变卖或者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结语

在查封财产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仍未成交,当事人无法接受财产抵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申请再次进行变卖或者申请法院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为处置财产打开新的思路。

律师评析
相关服务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上,睿辰律所具有传统优势:专业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从事债权确认、追讨、起诉、执行。
睿辰律所从事金融借款、信用卡、借记卡盗刷有着悠久历史,拥有成熟丰富的办案经验,本项目的律师团队稳定,在催收、调解、保全、起诉、庭审、执行等环节有着丰富经验。

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为你推荐拍卖、变卖流拍后,还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吗? 你可以详细了解拍卖、变卖流拍后,还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吗?的介绍,应用服务,律师评析,同时你还可以了解纠纷处理其它信息或浏览成功案例。

推荐新闻
查看全部
12 / 31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转眼又是一年,今年的新年,有些人生病了,有些城市生病了。今年的新年,注定是与众不同的新年。但越是这特殊的时刻,越需要带着辞旧迎新的心态,一心向阳,不惧悲伤。越是内心兵荒马乱,越需要学会用理智的行为,确保身边所有人安然无恙。越是有烦恼和担忧的日子,越需要带着仪式感和自己
无论您遇到什么法律问题,
我们都将竭力为您提供帮助,
保障您的权益最大化。
  • 服务热线:0371-67958555
  • 邮箱:hnrcls888@163.com
  •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1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