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拍卖是法院执行中的重要执行手段,对于被执行人限期不能履行义务的,法院会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置,而有些执行财产经过法院一拍、二拍和变卖程序后均流拍,那么拍卖、变卖流拍后,还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吗?下面我们从最高院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执复37号,广西联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宗检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贵州高院对广西联壮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权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正确。
最高院认为:贵州高院在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案涉股权的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对案涉股权进行变卖,但仍未成交。对于变卖仍未成交情形下如何处置案涉股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对于其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四百二十二条对上述司法解释中其他执行措施进行了补充说明:“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强制管理、再次进行变卖或者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结语
在查封财产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仍未成交,当事人无法接受财产抵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申请再次进行变卖或者申请法院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为处置财产打开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