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在A银行办理了借记卡。2017年6月17日,薛某相继收到A银行客服电话发来短信5条,显示该卡账户在外地消费授权成功5笔。薛某接到短信提醒后,便于当日在A银行对该卡成功办理了临时挂失。2017年8月9日至8月13日,薛某又相继收到A银行客服电话发来的短信12条,显示该卡账户外地消费授权成功12笔,薛某的损失金额合计为35308.66元。
主要争议要点:
(一)本案是否确系以伪卡取款?
(二)A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薛某是否存在未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的过错?能否因此减轻或免除A银行的责任
(四)借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的相关条款对杨某是否具有合同效力,能否据此减轻或免除被告的责任
(一)薛某临时挂失该卡后,该卡又在外地消费造成损失,说明薛某的银行借记卡被伪造盗刷。因此本案确系以伪卡取款。
(二)薛某在A银行处开户开办银行借记卡,薛某、A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A银行有义务保护薛某的账户资金安全。A银行有义务识别是否是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鉴别伪造的存折、银行卡以防止存款被冒领或盗取,是银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薛某凭密支取的借记卡被伪造后交易,A银行未能识别该伪卡,违反了其应负担的安全防范义务,因此A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银行业务中,若银行卡未被复制,则即便密码泄露亦无法实现交易。A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就其银行卡的不可复制性和交易安全性对储户负责,且若A银行无证据证明薛某存在不慎泄露密码的行为,A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个别借记卡章程约定的“……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该项约定适用的前提应是取款人持真实银行卡的情况下,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可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但本案中,取款人是使用伪卡进行取款,并非使用真实的银行卡,因此不能据此减轻或免除A银行的责任
裁判结果:判决A银行偿还薛某损失35308.66元。
律师本案解析:
(一)薛某临时挂失该卡后,该卡又在外地消费造成损失,说明薛某的银行借记卡被伪造盗刷。因此本案确系以伪卡取款。
(二)薛某在A银行处开户开办银行借记卡,薛某、A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A银行有义务保护薛某的账户资金安全。A银行有义务识别是否是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鉴别伪造的存折、银行卡以防止存款被冒领或盗取,是银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薛某凭密支取的借记卡被伪造后交易,A银行未能识别该伪卡,违反了其应负担的安全防范义务,因此A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银行业务中,若银行卡未被复制,则即便密码泄露亦无法实现交易。A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就其银行卡的不可复制性和交易安全性对储户负责,且若A银行无证据证明薛某存在不慎泄露密码的行为,A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个别借记卡章程约定的“……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该项约定适用的前提应是取款人持真实银行卡的情况下,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可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但本案中,取款人是使用伪卡进行取款,并非使用真实的银行卡,因此不能据此减轻或免除A银行的责任
乔律师提示:
遇到此类案件情况后应及时通知银行并挂失、报警、固定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至关重要。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