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 发布时间:2021.01.29
问题详细描述
俞某的丈夫冯某,系某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到家中,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就冯某构不构成工伤问题,俞某与当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生争议,引发诉讼,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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