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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问题详细描述

湖北宜昌的刘某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表妹王某借款。王某手上没有现金,便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同时从自己名下的“花呗”“借呗”“微粒贷”等多个平台,多次借款30余万元,并转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承诺自己会及时还款并负担利息,不影响王某的银行征信。

借款后,刘某虽然有过还款,但未足额还清。因有欠款记录,王某也被银行及各借款平台拉黑,甚至影响到王某结婚购买婚房。王某多次向刘某催款未果,无奈之下只能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刘某应返还王某借款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刘某辩称双方是合伙经营,款项并非全部借款,要求王某自担部分损失。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原告王某出借给被告刘某的30余万元是从信用卡、支付宝、借呗等金融平台中转借的,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法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刘某应返还王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刘某辩称,双方系合伙经营,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诉称,借款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经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对账,法院依法判决刘某需返还王某借款本金268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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