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11.12
原告常明政在天猫“匹克官方旗舰店”购买四双运动鞋(编号约定为鞋1、鞋2、鞋3、鞋4),鞋1宣传图中最明显醒目价格标识为双11到手价174.5元,其计算方式是吊牌价499元减70元(直降)减214.5元(限时5折)减40元(叠券);鞋2宣传图中最明显醒目价格标识为双11到手价129.5元,其计算方式是吊牌价399元减140元(直降)减129.5元(限时5折);鞋3宣传图中最明显醒目价格标识为双11到手价89.5元,其计算方式是吊牌价299元减120元(直降)减89.5元(限时5折);鞋4宣传最明显醒目的价格标识为双11到手价74元,其计算方式是吊牌价299元减130元(直降)减95元(特定时间付款)。上面宣传的限时要求是“双11购物节”11月11日零点到1点付款;特定时间付款是11月11日零点30分到1点付款。
原告按照被告宣传优惠时段要求,两个订单于2020年11月11日零点36分一同完成付款。但原告实际买入价格与宣传信息不一致。鞋1买入价为214.5元,对比宣传到手价,提高40元;鞋2买入价为129.5元,与宣传价一致;鞋3买入价为89.5元,与宣传价一致;鞋4买入价为149元,对比宣传到手价,提高75元。按照商品实际买入价,原告购物总额为582.5元,此情况造成原告付款比宣传价多付40+75=115元。
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的此项规定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价款及其构成,都应当明确具体,不能虚假。被告在原告购买运动鞋的宣传价的到手价应当是实际买入价,但要约的买卖合同价在与加入购物车价存在差异即按买卖合同要求购买物品实际多付115元,该115元属被告属提供虚假情况,应当赔偿损失。
是否属于价格欺诈?
被告在设定价格构成时,非常明确,但在加入购物车即承诺时,变更价格,已构成实际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因被告变更价格使原告损失1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1090.5元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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