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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全部无效!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全部无效!
问题详细描述

小张和小李是夫妻,其结婚后一共置办了两处房产和一辆汽车,由于汽车型号小,所能容纳的人少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小张和小李商量过后决定将原来的汽车卖掉换一辆商务汽车,小张的妹妹知道后想买小张夫妻俩的汽车,但小张碍于跟妹妹感情很好不想收妹妹的钱未经小李同意直接将车赠送给了他妹妹,小李知道后不同意但小张妹妹已经将车开走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小李一气之下打算走法律程序。问:小张将属于夫妻二人的车赠送给其妹妹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评价

无效,其赠送行为全部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综上分析可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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