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3.03.01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例如,"如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管辖法院就根据约定这么定了,也谈不上原告如何选择的问题,原告只能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但是,现实生活中,借贷产生之时往往是"你好我好",一般不会想着将来会打官司,故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此种情形下,债权人选定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就至关重要。
当双方没有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很清楚,就是作为被告的债务人住所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是关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即:“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不会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这样一来,合同履行地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接下来的问题又出现了,接收货币一方到底是借款人一方,还是出借人一方呢?
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案中对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见,如果是借款人以出借人没有足额出借而起诉出借人,则借款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如果是出借人以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本付息而起诉借款人,则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
综上,在欠钱不还的索债案件中,债权人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合同履行地,即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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