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1.01.25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存在以下情形时,夫妻一方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了有约定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
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
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
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