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01.18
案情简介:
李某与贾某系同事,一天二人相约打篮球,因争抢篮板球李某贾某致孙某受伤,造成孙某小腿骨折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若干元。之后,孙某起诉李某、贾某及其他球员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系在争抢篮板球时受伤,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贾某及其他参加者对孙某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认定孙某受伤是由篮球运动的固有风险所致,对损害后果孙某应自负其责。随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项竞技体育运动其本身存在固有的高度风险,不可控制、无法消除,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行为,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故驳回孙某上诉。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该条第2款规定了活动组织者(如商业健身俱乐部、体育活动的举办方)的责任,包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或教育机构的责任。自甘风险并非完全将参加者置于危险的境地而不顾,任其自生自灭。在任何时候,生命伦理标准都应当是法律在平衡各种利益时首先予以考虑的。所以,如果有他人与自甘风险之受害人存在某种基础法律关系时,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使得受害人从事自甘风险之危险行为,为了保证人的生命健康,仍然要求他人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在进行体育比赛时,场馆的管理人或赛事组织者提供的场地设施不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规则通过明确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为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裁判规范,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处理纠纷,自甘风险活动的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如球类运动、田径项目、冰雪运动、搏击类运动以及涵盖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如骑马、攀岩、公路骑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