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01.27
在离婚纠纷中,往往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现针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其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至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不管从抚养权、抚养费的给付及探望权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都可以看到,法律条文都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

一、 抚养权
1、父母双方都不抚养,法院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父母双方都要求抚养,但是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有以下情形:
(1)子女不满两岁离婚后一般由母亲抚养,特殊情况A、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B、母亲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C、性侵、虐待、遗弃、利用未成年犯罪、吸毒、赌博等严重违法行为;D、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子女满两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A、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不利;C、无其他子女,而一方又有其他子女;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E、父母双方条件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生活多年的情形,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情形;F、子女已满8周岁的,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
3、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父母双方之前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的抚养关系,双方自变更协议达成一致,原则上就已经生效了;通过裁判文书确认的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应当另行起诉。
(1)双方协议变更的,法院应当支持。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B、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影响的;C、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D、其他正当理由变更。
4、特殊情况:注意!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要注意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要注意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是否轮流,应让子女本人作出选择,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前提)。这两个特殊情况的前提都是需要父母双方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形,法院作出裁决前是否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
二、抚养费
1、定义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考虑合理性,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保险费、旅游费、补课费、择校费等需要双方协商;关于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费,未有具体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一致后如一方未付,可以依据协商内容要求支付)。
2、抚养费的数额
A、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调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金额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首付,参照比例确定。应当定期支付,可以一次性给付(例外有风险);
B、抚养费可以增加抚养费,需另诉(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患病、上学等其他正当理由)。
C、拒付抚养费的处理:(1)据不履行抚养费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2)父母不应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擅自改为继母或继父而引起的纠纷,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3)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务折抵抚养费。
D、父母双方可以协议抚养费,但协议由一方抚养子女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予支持。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有自己劳动收入且满足其自己的需求时,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例外成年子女可以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三、探望权
1、定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夫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双方离婚后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以协商,协商不一致,由人民法院判决。如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须另诉。
3、中止探望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中止探望,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法院征求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恢复探望。
探望的中止,是指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对探望的限制。不应作为一个新的诉讼,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应在执行阶段予以解决。注意中止探望的情形和不给付抚养费、父母一方再婚、父母一方再育没有联系。具体情形参考2020年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其中第24条和第28条对未成年不良行为的干预相关规定。
4、探望权的强制实施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父母离婚虽然不会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生物学的关系,但由于双方父母解除婚姻关系不可避免影响到子女,《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保障依据的就是儿童最大化原则,该原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不论从法官还是律师都是要遵守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