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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引起对方死亡,是否一定能获得赔偿?

自助行为引起对方死亡,是否一定能获得赔偿?
摘要: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3日下午,谷某(原告谷阳父亲,杜某丈夫)进入被告辉田超市后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并将个别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员工罗某霞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离开被告处时,罗某霞和谷某进行了对话,谷某返回超市内,多名被告员工和谷某交谈对话,其间罗某霞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3日下午,谷某(原告谷阳父亲,杜某丈夫)进入被告辉田超市后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并将个别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员工罗某霞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离开被告处时,罗某霞和谷某进行了对话,谷某返回超市内,多名被告员工和谷某交谈对话,其间罗某霞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被告员工周某兰拉扯着谷某的衣服袖子并跟随谷某行走,在走至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被告员工周某红拨打了110、120电话。其间,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谷某进行胸外按压。之后,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谷某送至南通市中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未能抢救成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辉田超市是否应对谷某因争执倒地承担侵权责任;(2)辉田超市在谷某倒地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1。判断辉田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角度展开分析。首先,关于辉田超市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过错是行为人对发生损害后果所持的主观状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人是否尽到了社会交往中的必要注意义务。本案中,辉田超市监控视频显示,辉田超市员工在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主要通过拉住衣袖、语言交流的方式与其交涉。双方之间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谷某在双方交涉时仍可前后走动。辉田超市与谷某交涉的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反观谷某,其在被超市员工拦住返回超市时,采取相对隐蔽的方式将裤袋里的鸡蛋放至超市置物柜上,且对辉田超市的交涉采取回避的态度。辉田超市员工与谷某素不相识,更不清楚其身体状况,对其突发疾病倒地无法预见,辉田超市员工劝阻行为也较为克制,对谷某倒地死亡不存在过错。其次,关于辉田超市的劝阻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只要未超过合理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拦不当行为人也是被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辉田超市作为谷某不当行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其员工拉扯谷某衣袖,继续与谷某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更具有正当性,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监控视频也可以看出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辉田超市员工的劝阻方式和内容均在合理限度之内。因此,该劝阻行为是正当的,不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合法的自助行为。再次,关于劝阻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虽然辉田超市员工的劝阻可能诱发谷某情绪波动而突然倒地,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别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仅应满足必要性,即无此原因必无此结果的条件关系,还需要考察是否具有相当性,即有此原因通常有此结果的相当性。本案中,从辉田超市员工与谷某交涉到谷某倒地,前后不到3分钟。辉田超市员工的劝阻方式、内容和时长均在合理限度内。故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该行为通常并不会造成谷某突发疾病倒地。根据谷阳、杜某陈述,谷某有高血压等基础病史,其倒地原因主要在于自身身体状况。综上,辉田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谷某倒地之间不具有相当性,辉田超市不应对谷某因争执倒地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辉田超市在谷某倒地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尽管辉田超市对谷某的倒地不具有过错,但作为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场所的消费者仍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注意和照顾义务,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有其相应的内涵和边界,并不等同于担保义务,不能以受害人死亡结果反向推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应首先确定辉田超市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第140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指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符合社会公众对安全保障的一般期待,既要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也要避免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课以过重责任。本案中,在谷某倒地后,辉田超市员工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求助。从110接出警记录的内容可知,辉田超市员工报警求助时不仅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还如实陈述了谷某晕倒的事实。在接出警民警提示下,辉田超市员工又迅速拨打120抢救。因此,从本案的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来看,虽然辉田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19分钟,但鉴于谷某倒地前双方发生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辉田超市员工难以对谷某身体状况进行判断的情况下,通过拨打110处理纠纷,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应认定为辉田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看,医方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心脏骤停。辉田超市拨打110后,已有群众对谷某进行心肺复苏胸外按压抢救,仍未能挽救其生命。心肌梗死具有突发性和极高的致死率。即使辉田超市第一时间拨打120,按照通常行驶时间,120急救中心人员需要14分钟方能到达现场施救,也难以挽回谷某的生命。因此辉田超市在事发近19分钟时拨打120与谷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与超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并不相悖。超市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劝阻不当行为,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受害人因自身身体原因突发疾病,超市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超市不能因合法的自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当前社会风险和损害无处不在,侵权责任法不能给所有的损害提供救济。当损害发生后,如果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受害人不能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他人承担。辉田超市对谷某因争执倒地不构成侵权,在谷某倒地后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辉田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九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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