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05.20

2020年9月12日,原告罗小姐与男友高某一起,在长沙市国金中心二楼LV专柜购买饰品一个,价格3650元,VAUGIRARD手袋一个,售价18700元,这是高某送给罗小姐的礼物。回家后,罗小姐怀疑该手袋为假货,并送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
鉴定结果大跌眼镜!2021年6月3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样品的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VAUGIRARD手袋,涂层帆布拼皮革,棕色老花/红色。鉴定意见为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花特征。也就是说,鉴定机构认为该手袋并不是LV公司生产。那也就意味着LV专柜也卖出了假货,罗小姐认为该LV专柜涉嫌欺诈,一气之下将该门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LV专柜退还货款、赔偿三倍货款同时支付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情况,虽然款项系高某支付,但购物清单明确载明顾客为罗某某,且结合双方当事人及高某本人的陈述,可以确认本案系罗某某与某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罗某某的原告主体适格。某店提及的罗某某在购买时即应识别手袋真假、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等辩称,因经营者应当依约提供符合质量的商品,不能强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自行甄别质量问题的义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该商品超出其生活消费需要,法院不予采纳。 罗小姐提交了购物小票、支付记录等,可证实其当日确从该LV专柜购买型号为VAUGIRARD的手袋。国金中心二楼LV专柜作为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在长沙开设的直营门店,其收货、售货应有明确的出入库清单和严格的管理流程,能证明收货、售货的时间、货号、购买者信息、货款流向等,且应具有对应性和可识别性,对其售出商品的可识别性应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店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该店作为销售者,具有售假之欺诈行为,应当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就应退还罗小姐货款18700元并三倍赔偿56100元。
2021年11月9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LV专柜退还罗小姐货款18700元、赔偿三倍包款56100元,驳回了罗小姐其他诉讼请求。近日获悉,罗小姐已经收到了该专柜退回的货款以及所有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