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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哪些人有“免死金牌”?

在我国哪些人有“免死金牌”?
摘要: 据了解,现在世界上已经有超过70%的国家取消了死刑制度,但依然有少量的国家保留着死刑制度。比如:中国、阿富汗、孟加拉国、日本、朝鲜、印度、新加坡、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国家。 中国是适用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但是我国死刑(包括死缓)制度在适用对象上一直都有着严格的限制,一直秉持着少杀慎杀的理念,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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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现在世界上已经有超过70%的国家取消了死刑制度,但依然有少量的国家保留着死刑制度。比如:中国、阿富汗、孟加拉国、日本、朝鲜、印度、新加坡、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国家。

中国是适用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但是我国死刑(包括死缓)制度在适用对象上一直都有着严格的限制,一直秉持着少杀慎杀的理念,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整理如下,我国刑法对下列三类人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还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在年龄计算上,对刑法中的18周岁,是指实足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即过了18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法律上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且未成年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不能很好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所以要改造他们比成年人容易。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审判的时候”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这主要从保护胎儿和实行人道主义考虑的,怀孕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孕妇有罪而株连胎儿。根据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怀孕的妇女,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者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样不适用死刑。此外,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再次明文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岁的老人。但是犯罪时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一般是指给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包括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人双腿、斩首、开肠破肚、电锯杀人等极其凶残狠毒、大大超出人性范围及伦理道德范围的杀人手段。法律这样规定,这也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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