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06.01

案 情 简 介:
2020年4月,田某用手机号码在58同城注册账号,并绑定其163邮箱。后田某在58同城发布虚假兼职信息,有兼职意向的求职者向田某的163邮箱投递个人简历(内容包含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地区等信息)。2020年5月至6月,田某明知案外人购买个人简历系用于非法用途,仍在收到求职者个人简历后,以每条0.2元-1.8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案外人出售两万余条。案外人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田某支付9512.7元。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务中发现田某非法收集、买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泄露,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 例 分 析: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被告人田某非法收集、买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使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处于潜在的风险中,对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精神造成损害,亦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遂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田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9512.7元。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于此同时,也滋生了为谋取经济利益,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行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领域的里程碑,本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江苏省宣判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常州中院以审理该案为契机,会同市检察院、市网信办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见》,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赔偿资金专项管理等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网信办行政监管职能,合力建立长效机制,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法 条: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