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农村务工者的权益保护
- 发布时间:2022.09.20
摘要:
建工行业的基础性工作强度大,对从业者专业技能水平要求低,也因此成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首要选择。但是,建工合同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以至于许许多多的农村务工者辛苦数月甚至几年,拿不到自己的合法所得。...
“实际施工人”的含义
“实际施工人”并非固有的术语,而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衍生并被法律认可的产物,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以农村务工者为主,谈及对农村务工者权利的保护,王坤老师在《转包人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一文中提到:涉农建工合同纠纷源于20世纪90年代,彼时相关制度尚不健全、监管亦不到位,不动产建筑工程的转包、肢解分包、再分包等行为并未受到有效 规制,当转包人、分包人不愿或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作为建筑工程链条最末端的实际施工人——农村务工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救济。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正式施行,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日趋成熟。通俗来讲,“实际施工人”即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及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并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涉农村务工者建设工程纠纷问题的特征
1、普遍性较强。务工总量大,从业者数量多,工程数量大,纠纷多
2、个案影响大。拖欠工资一般形成群体性事件,具有急迫性。
3、务工者年龄偏大。一般在四十岁以上,是农村家庭的主要支柱,其权利不容忽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