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无法证明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变更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发布时间:2022.09.07
摘要: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李某(335万)、蒋某(135万)、郑某(30万)。2019年10月16日,李某与郭某签署协议,约定李某为代持人,代郭某持有A公司20%股份。
郭某诉讼请求:1、判...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李某(335万)、蒋某(135万)、郑某(30万)。2019年10月16日,李某与郭某签署协议,约定李某为代持人,代郭某持有A公司20%股份。
郭某诉讼请求:1、判令A公司名下20%的股份归郭某所有;2、判令李某将名下20%的股份过户到郭某名下;3、依法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及授权委托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1、解除授权委托关系;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确认郭某于2019年10月16日取得李某名下A公司20%的股权;4、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1、代持协议效力问题。2019年10月16日,郭某、李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述,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股份归属问题。协议有效,则李某为代持人、名义股东,郭某为实际出资人,关于郭某请求李某名下20%的股份归其所有的主张应于支持。
3、股东显名问题。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2规定,郭某未提交已征得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显名的证据;依据《九民纪要》第28的规定,郭某也无法证明公司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也无法证明其参与了公司经营、行使过股东权利。因此,其显名主张,即过户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