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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拒不接受流拍财产抵债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拒不接受流拍财产抵债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
  • 涉及领域: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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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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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胡涛天
案情简介

拍卖物二次流拍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甲放弃以物抵债,而只是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乙同意以物抵债,是否其可以不顾其他债权人如甲的优先受偿,而直接受领该物抵其债权?

法院裁决

执行债权人以流拍财产抵债,应当支付执行中该债权得以受偿额与流拍财产价额的价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由此可见,执行债权人接受流拍财产抵债,与司法拍卖、变卖同属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变价的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强制变价后,执行法院仍然应当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未接受流拍财产的执行债权人,并不因此丧失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的受偿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在多个执行债权中,接受流拍财产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应当补交其应受清偿债权额与抵债财产价额之间存在的价差。该执行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是指其在多个执行债权情况下依法可受清偿的债权金额,并非指裁判确定的债权金额或其本身的执行债权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由此可见,司法拍卖、变卖及流拍财产抵债等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对多个执行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影响。假设本案流拍的财产变卖价即8039余万元,而财产上的优先受偿债权本金部分合共8702万元,明显超过流拍财产价额。因该财产的执行变价所得尚不足于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在本案的乙执行债权为普通债权,显然无法从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中接受清偿。要想获得该拍卖物,需全额支付成交款项,而不是简单将该物充抵其债权

律师评析:获得胜诉判决后,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还需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并不是简简单单的提交申请书就可以,情况复杂应及时咨询律师。

律师评析

获得胜诉判决后,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还需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并不是简简单单的提交申请书就可以,情况复杂应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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