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1.07.06
一、由来
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传统的融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一些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也成为必然趋势。传统的融资渠道大家都知道,比如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但是银行贷款要求很严格,需要提供抵押、保证、审查征信、资质等等,民间借贷一般利息很高,风险也很大,那其他形势的融资渠道慢慢的就应运而生,融资租赁就是其中一种,融资租赁的概念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
二、概念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中包含三个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两种关系(租赁关系、买卖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意事项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作出认定。
首先必须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行为,确实起到融资融物的作用,现实交易中经常有假借融资租赁知名,实施借贷之实,比如,承租人与出卖人联合起来欺骗出租人(出租人支付租赁物价款,但出卖人并未向承租人实际交付出租物,这就失去了融资租赁的意义,变为了纯粹的借贷关系),实操中必须审查交易是否真实发生,租赁物是否真实交付等等,否则法院会按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处理。出租的标的物要具有一定担保的性质,如租赁物为消耗品(比如沙子、耗材等),虽为物品,但使用之后无法返还,不具有担保的性质,这就不合符融租租赁合同的要素。标的物价值要与租金总额相当,低值高估的租赁物起不到担保的作用,也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要素。
三、区别
1、与普通租赁的区别,普通租赁涉及双方交易,而融资租赁涉及到三方的交易,普通租赁由出租人交付承租人,而融资租赁一般有出卖人交付承租人。普通租赁不转移所有权,而融资租赁期满通常约定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但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目的是融资,租赁期满后要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的目的是担保,租赁期满后并不要求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的,根据交易习惯等仍无法确定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
2、与分期付款的区别:表面形式很相似,但区别也很明显,一个为买卖交易行为,一个为租赁行为。一个一开始就转移所有权,一个要保留所有权等等。
四、诉讼注意事项: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选择其一提起诉讼:1、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赁;2、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也可先起诉支付租金,无法执行后再起诉收回租赁物,但不能同时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这就等于既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又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会释明原告择一而诉。
证据链要完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支付凭证,交付凭证等证明交易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要素,以免证据不完善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