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1.07.09
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 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将辅助工作或依约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图示:

(2)提供材料
完成工作所需的材料可以由承揽人或定做人提供。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3)接收材料、及时通知和保守秘密
定作人提供材料、图纸或者技术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承揽人认为不符合约定或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及时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给定做人。
(5)共同承揽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二、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 协助、提供材料
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验收工作成果并受领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支付报酬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若定作人不按时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要求对方支付报酬的权利,定做人认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也有拒付的权利,但都应当有理有据。
律师建议:在日常交易中,通常都是口头协议,简单约定一下工作内容及工作报酬,承揽人就开始工作了,后续很容易遇到纠纷,因此从合作一开始就要有防患意识。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承揽人和定做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了解双方的义务至关重要。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应是越规范越好的,比如签订合同,首先能够防范对方出尔反尔,其次根据不同行业的行业规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细化固定,即便后续仍旧出现了纠纷,也不至于打无准备之仗。谨以此文章给大家做个普法宣传,有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添加微信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