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01.22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同事,两人关系甚好。某日,张某下班开车好意捎带李某,途中,与段某的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李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段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20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段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某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段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69477.34元。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段某、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段某、张某应向李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段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李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段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50%比例予以赔偿;张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李某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李某受伤,张某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与李某系好意搭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酌定由张某按70%比例予以赔偿。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6559.99 元,张某按70%比例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合计85091.99元。
律师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的车辆的行为,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它是互帮互助的中华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然而,在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度存在不同处理方式。能够形成共识的是,搭乘者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承受一切风险,好意同乘的司机也一样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能不能用好意同乘来减轻司机的责任,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更没有统一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各省的指导意见和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没有依据不能减轻,有的认为可以减轻,《民法典》施行后对该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要求驾驶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良好动机,而是要求驾驶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障搭乘人的安全;同时,基于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公序良俗,应当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体现法律对情谊行为的有限介入,以及对施惠者的宽容态度,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现实生活中好意搭乘的想象较为普遍,但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搭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此时,不考虑搭乘行为是驾驶人主动邀请还是搭乘人主动乘坐,自上车时即为好意同乘。
